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待遇的意见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待遇的意见 |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0-06533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0—0007 |
| 法规文号 | 浙人薪〔2000〕252号 |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13:4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 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 有关人员待遇的意见 浙人薪〔2000〕252号 浙财行字〔2000〕140号 省级有关转体单位: 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促进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1983年以来,先后有11个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以下简称转体单位)。根据浙委办〔2000〕20号、浙委办〔2000〕22号文件和2000年12月20日《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对转体单位有关人员待遇问题进一步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转体单位在职人员尚未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应于2001年1月起实行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 二、转体单位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的,应于2001年1月起按规定参加。转体单位现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暂维持原待遇。待新的改革方案实施时,均应按规定统一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转体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确保待遇落实。 四、省机电、石化、建材集团公司在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含按浙委办〔2000〕20号文件离岗退养的人员),保留行政待遇,经费渠道不变。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一律按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其中,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按法定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与机关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解决;其他人员享受企业退休待遇。 五、省商业、物产、轻纺、煤炭、冶金集团公司在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含按浙委办〔1995〕33号文件离岗退养的人员),保留行政待遇,经费渠道不变。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一律按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其中,在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按法定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其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与机关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解决;其他人员享受企业退休待遇。 六、省供销社在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医疗保险待遇与机关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省供销社解决。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一律按企业退休人员办理,享受企业退休待遇。 七、省建工集团公司职工退休已按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其中,在198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与机关标准的差额部分,由集团公司按现行办法予以补贴。 八、省二轻集团公司职工退休已按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其中,在199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与机关标准的差额部分,由集团公司解决;对现享受公费医疗的退休人员,其医疗保险待遇与机关标准的差额部分,由集团公司解决;其他人员享受企业退休待遇。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